第三十七十二章 司法改革-《大秦从献仙药开始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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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同时,亦让每一个胆敢利用他人的善良,消费善良的行为,付出惨痛的代价!

    相关律法,很快出台,直接便发布大秦各行省、郡县。

    与此同时,于公元十一年,初冬,秦国亦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。

    大秦,原先的官制,地方上,各行省有行省衙门,行省下面有郡县两级,其主要是郡守、监御史、郡尉三个互不隶属的主要官员。

    郡守,郡的长官。秦朝的郡守权力非常大,除了由朝廷直接任免的县令、负责监察郡治的监御史、负责统领驻军与管理治安的郡尉三者外,郡的其他官员均由郡守自行任免。

    监御史,隶属监察院,负责监察郡守与其他官员。

    郡尉,掌郡驻军,主管治安、侦缉盗贼,自从李阳对秦军改制后,郡尉已经从军队体系脱离出来了,沦为了一郡之治安长官,用后世的话来说,就是市公*局长。

    当然,除此之外,还有郡丞。郡的次官,辅佐郡守综理郡政,郡守缺位或不能理事时,郡丞代行郡守职务。属官有卒史、主簿、牧师令等。

    也正是因为各地方上的行政官制如此,所以由此可见,大秦地方上的司法体系,是没有独立开来的。司法与行政权力,都是一地长官说了算的。

    比如,在行省,就是巡抚说了算;在郡,郡守说了算;在县,县令说了算。唯有监御史,才是隶属监察院,不受制地方长官。

    而且,特别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上诉一说的。

    也正因如此,李阳认为大秦的司法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。所以他直接将司法从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,名为大秦司法署。

    司法署,自然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,负责审案、判决,此时相当于就是后世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体。

    同时,监察御史们的机关则改为监察署,相当于后世的纪检监察机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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